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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中院發布全市法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暨小微企業與中小投資者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2023-11-24 13:49:48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蔣文娟 | 作者: | 點擊量:11110         

王某與某建安公司、陳某某、某旅游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家界寶峰湖景區入口廣場提質改造工程由某建安公司總包施工。2015年上半年,王某從某建安公司處承包了施工項目一標段防腐木及墻漆工程,工程已竣工。2021年12月21日,王某、某建安公司及其獨資股東陳某某、某旅游公司的負責人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就王某的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確認某建安公司應支付王某工程款30.8萬元,并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確認。同時,某建安公司還在《寶峰湖項目工程款支付情況》上簽字承諾“如在張家界寶峰湖公司向某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后,某建安公司不給王某支付工程款,就該工程款由某建安公司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向王某支付違約金”,某旅游公司的負責人在《寶峰湖項目工程款支付情況》簽字見證。某建安公司向王某支付了10.8萬元后,余款20萬元經王某多次催促仍未支付。王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請求某建安公司支付余款20萬元及違約金,由陳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本案中,某建安公司對欠付王某工程款20萬元沒有異議,但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需待某旅游公司支付工程款后才能給王某付款。因案涉王某、某建安公司及某旅游公司之間的“三角債”糾紛,為實質性化解矛盾解決糾紛,案件承辦法官決定從本案糾紛的源頭切入,做某旅游公司及時付款的調解工作。經承辦法官多次協調溝通,某旅游公司同意在2023年10月31日前代某建安公司向王某支付20萬元工程款,所付款項在某旅游公司應付某建安公司的工程款中抵減。三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涉企“三角債”糾紛案件,為實質性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優化營商環境,辦案法官始終堅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堅持以調解方式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將調解思路貫穿審判工作全過程。通過調解實質性化解了涉企“三角債”糾紛,減少了當事人訴累,節約企業訴訟成本與訴訟時間。將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落實到每一起案件中,讓企業從“三角債”債務紛爭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抓經營、一心一意謀發展,真正做到用心用情護航企業健康發展。

湖北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227戶業主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湖北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14年在慈利縣城開發某商品房樓盤,2015年與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2017年7月交房,但長期未給業主辦理不動產權登記,引起業主的強烈不滿,雙方矛盾尖銳,之后湖北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神秘“消失”,眾多業主立馬集體相邀到慈利縣人民法院起訴維權。

【裁判結果】

慈利縣人民法院了解情況后,領導高度重視,迅速成立由速裁庭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社區調解員及特邀調解員組成的工作專班,多次召開專門會議,反復研究解決問題的預案和措施,夜晚加班深入227戶業主家中核查相關數據。由于湖北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故被限制人身自由,無法直接調解,經多方查找聯系了公司高管,該高管表示公司嚴重虧損,瀕臨破產倒閉,無力支付違約金。后慈利縣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先立5案并快審快結,以判促調。庭審時,湖北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未派員參加庭審,慈利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并迅速給湖北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送達民事判決書。宣判后,湖北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業主的矛盾更加激烈。慈利縣人民法院分管領導帶隊,多次找公司的高管、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傾心溝通,介紹訴前調解的程序,解釋訴前調解程序存在減少其訴累等便利,并承諾嚴格按照訴訟費減免緩等辦法為其減免相應的訴訟費。最后,湖北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委派公司高管到慈利縣人民法院通過訴前調解程序妥善調處其與227戶業主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與業主握手言和。

【典型意義】

近年來,慈利縣人民法院始終將訴調工作挺在前面,對社會矛盾糾紛從源頭上加大治理力度,以非訴訟解決機制為抓手努力實現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開展訴源治理、多元解紛、訴前調解工作,對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減少當事人訴累、構建和諧社會產生了重大意義,在暖企助企方面取得較好的成績。今后,慈利縣人民法院將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助推當地經濟發展,保護好當地的中小投資者。

耀某置業公司與錦某物業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8日,耀某置業公司與錦某物業公司就桑植住有200多戶業主的某住宅小區項目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協議》,在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在財務管理、資金使用、房屋裝修管理、管理服務費用的支付等方面發生糾紛。耀某置業公司訴至桑植縣人民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協議》已解除,判令錦某物業公司立即退出桑植某樓盤項目、移交物業管理用房、辦公設施設備、小區業主物業所交服務費等剩余資金72萬余元并承擔違約責任等。錦某物業公司提起反訴,請求判令耀某置業公司繼續履行《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協議》、支付前期物業管理費、退還其自行向業主收取的物業管理費并承擔違約責任等。

【裁判結果】

本案系企業之間的合同糾紛,同時涉及200多戶業主的相關權益,承辦法官先后五次實地走訪,耐心傾聽當事人的訴求,與企業負責人進行深入交流,對企業在經營管理、業務往來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風險進行了提示,耐心解答了企業關心的相關涉法涉訴問題,并積極組織雙方企業進行調解。最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自愿解除《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協議》,進行財務結算與資金支付,辦理房屋、設備、資料移交手續。調解結案,矛盾就地化解。

【典型意義】

桑植縣人民法院深入推進“楓橋式人民法庭”創建工作,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助力轄區企業健康有序發展。本案的調解,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的成果。具體表現在:人民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務必保持物業服務質量不降低,確保案涉小區200多戶業主的合法權益在物業過渡期不受影響;企業負責人對法院干警多次到企業實地走訪、堅持調解化解糾紛并提出優化建議的辦案態度給予高度認同,并表示雙方當事人系多年合作伙伴,感謝法院的支持和協調,使雙方互諒互讓,握手言和;為企業節約訴訟成本,減少訴累。案涉合作中賬目結算達二十余項,通過法院工作人員梳理和協調,最終雙方達成共識,為企業節省了相當數額的審計成本。企業負責人表示,希望今后能夠進一步加強溝通,及時紓解法律難題,實現良性發展,為地方經濟作出更大貢獻。下一步,桑植縣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司法服務職能,持續書寫“法治化營商環境”這篇文章,能動司法,在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的同時,更加注重通過溝通協調等方式化解矛盾。同時,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強化服務意識,暢通企業溝通渠道,及時為企業排憂解難,切實打好優化發展環境持久仗,以更高水平的服務和更多元化的解紛機制為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張家界某某畫院有限公司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張家界某某畫院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注冊成立,股東分別為滿某(持股比例47%)、李某(持股比例33%)、吳某某(持股比例5%)、宋某某(持股比例5%)、田某某(持股比例5%)、趙某某(持股比例5%),吳某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某為公司監事,2011年12月17日經股東會決議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李某,并于當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委托李某獨自經營,李某經營期間所用資金籌措及經營管理均由李某個人獨自承擔,虧損由其個人負責。2019年2月26日,張家界某某畫院有限公司的房屋及附構建筑物等被征收,共獲得征收補償款5212890.9元,沙石畫共獲得補償款3186997元。區政府同意向其預支征收補償款800萬元,并打入李某私人賬戶,李某領取該800萬元征收補償款項后一直未轉入公司賬戶。

2021年10月23日,張家界某某畫院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李某經營期間償還的公司歷史欠賬及工程款(系指2011年12月17日張家界某某畫院有限公司展廳開業之前的公司欠賬)應當從預付征收款中抵扣,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標準計息,張家界某某畫院有限公司征收款減去還的欠賬款金額,也同期計息,互相抵扣,多退少補。后各方對張家界某某畫院有限公司的征收補償款分配問題產生爭議,2022年7月2日,張家界某某畫院有限公司股東滿某、吳某某、宋某某書面要求趙某某作為公司監事對李某提起訴訟,但趙某某一直未以公司監事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滿某、吳某某、宋某某便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滿某、吳某某、宋某某均系張家界某某畫院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因李某占有公司征收補償款,于2022年7月2日書面請求公司監事趙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趙某某收到請求后,一直未提起訴訟,滿某、吳某某、宋某某遂于2022年9月23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的程序,應予受理。張家界某某畫院有限公司被政府征收房屋、附構建筑物及沙石畫獲得的補償款屬于公司財產,同時根據2021年10月23日公司決議內容,李某應在抵減相關款項后,將剩余款項按股東會決議返還至公司賬戶。并判決:一、李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張家界某某畫院有限公司預收征收補償款1659981元;二、駁回滿某、吳某某、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中小投資者”是指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及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下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小股東。“保護中小投資者”是營商環境評價指標之一,評價一個城市或地區的中小投資者在利益沖突情況下受到保護的情況。“中小投資者”是我國現階段投資市場的主要參與群體,但在信息獲得、公司決策參與、公司監督和分紅可能都是處于弱勢地位,抗風險能力較低,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充分保護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監督權等權益的保護有利于提振投資者的信心,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是營造法治化、市場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本案中的吳某某、宋某某作為張家界某某畫院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屬于中小投資者,股東會決議將張家界某某畫院有限公司交給李某經營后,吳某某、宋某某等中小投資者更是處于信息獲得、公司決策參與、公司監督和分紅的弱勢地位,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便是法律對中小投資者等中小股東進行權益保護的體現。法院作為法律法規的執行者及優化營商環境的參與者,在相關案件審理過程中承擔起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社會責任,在日常審判工作中不斷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監督權等權益的保護。

某科技公司與支某(北京)公司、湖南支某公司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0日,某科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被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破產清算過程中,確認某科技公司現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宣告某科技公司破產。另,某科技公司章程約定股東出資期限為2030年3月28日,經管理人清產核資,公司股東支某(北京)公司、湖南支某公司分別存在認繳出資310萬元和490萬元尚未實繳到位的情形。經管理人書面催繳,二股東均未按期繳納。管理人遂提請某科技公司破產債權人會議討論,根據某科技公司已經確認的債權金額及將產生的必要破產費用等情況,會議表決通過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對某科技公司股東支某(北京)公司、湖南支某公司追繳出資,追繳金額以620萬元為限。某科技公司管理人遂以上述二股東為被告向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支某(北京)公司、湖南支某公司分別在各自未實繳出資范圍內共同向某科技公司支付出資款合計620萬元。

【裁判結果】

本案系某科技公司破產清算過程中向股東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涉及眾多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得到清償和破產清算程序能否順利推進。前期經管理人與股東溝通并書面催繳,二股東仍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雖然某科技公司章程約定股東出資期限為2030年3月28日,但人民法院已受理對某科技公司的破產清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尚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不再享有出資期限利益,某科技公司有權請求尚未足額繳納注冊資金的股東繳納出資。

該案中,除管理人核實的支某(北京)公司已經履行200萬元出資義務之外,無其他證據證明支某(北京)公司、湖南支某公司已向某科技公司履行剩余出資義務。現某科技公司要求二股東在各自未出資范圍內,以債權總額及各類破產清算中所需預估費用為限,合計繳納620萬元注冊資金,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判決上述二股東在各自未出資范圍內共同向某科技公司支付出資款合計620萬元。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追收未繳出資糾紛,是指管理人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因債務人的出資人未履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義務,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進行追收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出資人是以認繳或者認購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出資人的出資構成公司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公司又以公司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當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即構成對公司的負債,應當予以追收。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股東出資由“實繳制”修改為“認繳制”,注冊公司的成本大大降低,股東可以設定一個出資額,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出資到位。實踐中,不乏公司股東設定的出資期限在10年、20年甚至更長久。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公司的出資人尚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既包括尚未屆滿繳納期限而未繳付的情況,也包括出資期限已經屆滿而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未繳付。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認繳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因此,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應當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包括特定情形下的股權受讓人)繳納所應繳的出資,而不論出資是否到期。一般來說,出資人對于出資享有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公司破產或者公司解散等情形,則例外地允許加速到期,因為未屆出資期限的出資對于公司而言是一種將來的債權,而公司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已經沒有“將來”,此時如果不要求出資加速到期,將會導致出資人利用期限利益逃避出資義務,不僅與認繳制的設計初衷相悖,也減損了債務人的清償能力,損害債權人利益。鑒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構成出資加速到期的法定事由,即使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出資人也有義務將出資繳納到位,管理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的出資人及股權受讓人立即繳納所認繳的全部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且該追收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用于清償破產企業的債務和支付破產費用。本案對于企業注冊資本金額確定、出資期限約定和公司經營期間的資本充盈等問題以及我市破產案件辦理中破產企業股東出資問題如何依法高效處理均有指導意義。

被告人常某某開設公司提供服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某某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在張家界、龍山等地開設、注冊多家“老媽樂店”“全家福店”“健康咨詢服務部”,聘請多名店員以銷售保健品為名,向社會公開宣傳,以獲取返利、高額回報等方式作誘導,納吸銀卡、金卡、鉆卡、白金、翡翠會員,共吸收167名老年人存款近千萬元,造成受害人損失141萬元。經公安機關偵查后,檢察機關對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永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永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常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決: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被告人常某某違法所得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1萬元退賠給受害人。被告人常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裁定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幾年來,一些不法分子通過注冊“公司”“機構”等市場主體名號,利用人民群眾對自身健康和高品質養老服務的重視與關注,以及低成本高回報的逐利心理,以銷售養老保健品等方式發展等級會員獲取高額回報、誘騙投資、吸收存款的案件屢見不鮮,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為加大對此類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違法犯罪案件的懲處力度,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對假借公司名義違反市場交易規則和國家管理有關規定的違法犯罪予以嚴打懲處,強力清除阻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攔路虎”“絆腳石”。

被告人李某某為強攬工程項目犯行賄、串通投標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時任張家界市武陵源區某局局長向某某。2000年,向某某同意李某某承建該局辦公樓裝修工程,李某某未經公開招投標,以華某公司名義順利承攬到該工程。2015年,向某某調任張家界市某局局長,決定對該局辦公大樓進行提質改造。李某某得知該情況后,找到向某某表達了以他人名義承建該工程的想法,李某某表示同意。李某某借用輝某公司的資質,采取圍標的方式中標。李某某為感謝向某某在承建工程上給予的幫助,在2001年至2018年期間,先后送給向某某財物共計35萬余元。2011年底,被告人李某某掛靠撈某公司,在時任張家界市永定區某局副局長李X的關照下,通過提高競標資質的手段中標該局業務用房工程項目。在2012年至2016年期間,李某某多次送給李X共計14.5萬元。

2010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張家界市永定區某局辦公樓工程邀請招標,借用萬某公司的資質,并通過該公司聯系到另兩家公司參加陪標,并將另兩家公司名單交給招標方,由招標方向三家公司發邀請招標函,在招投標的過程中,三家公司相互串通報價,最終由萬某公司中標,后由李某某負責施工承建。李某某因此獲取利潤35萬元。同時,張家界市永定區某局業務用房工程公開招標,被告人李某某借用撈某公司資質,并聯系另四家參與陪標,由李某某支付標書制作費用等。在招投標的過程中,參與陪標的四家公司按撈某公司要求串通投標報價,最終由撈某公司中標,后由李某某負責承包施工。李某某因此獲取利潤223萬元。案發后,李某某主動退繳及其親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共計223萬元。

【裁判結果】

武陵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李某某與其他企業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擾亂了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秩序,損害了招標人的利益,其行為又構成串通投標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以行賄罪對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以串通投標罪對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331萬元,已退繳的22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李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8萬元。

【典型意義】

工程建設領域由于金額巨大、權力尋租空間大,在項目招標、工程承攬、資金結算等方面極易形成“圍獵”與反“圍獵”的利益鏈,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其他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當地的工程建設監管秩序和政治生態、法治環境、營商環境和市場規則,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效應。此類案件一般由招標方、投標方相互串通,以投標方產品參數作為項目招標標準,從而保證特定的投標方中標,使招投標過程流于形式。該行為過程中經常會涉及政府相關單位,涉及行賄、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給國家、集體、其他公平競爭者帶來巨大損失。針對上述現象,人民法院切實履行審判職能,重點打擊工程項目領域招投標犯罪,堅決斬斷腐敗利益鏈,深挖徹查工程建設領域窩案串案,嚴懲權錢交易、利益輸送、政商不清等腐敗問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創設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環境,有力斬斷了潛藏在招投標領域中的黑色利益鏈條,為企業高質量發展打造優質的營商環境。

譚某某與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譚某某與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武陵源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22)湘0811民初29號民事判決:馬某某償還譚某某借款本金67萬元,并支付至2022年1月17日的利息257608.8元,共計927608.80元,2022年1月18日以后的利息,以67萬元為基數,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標準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止,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該判決生效后,馬某某未按判決履行償還義務,譚某某遂于2022年7月6日向武陵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武陵源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馬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但馬某某既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又未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經調查,被執行人馬某某名下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查詢其銀行賬戶流水發現在訴訟、執行期間具有較大金額收支,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武陵源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馬某某發出拘留決定。申請執行人譚某某認為馬某某行為涉嫌拒執犯罪,于2022年12月15日向武陵源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執行人馬某某拒執犯罪責任。

【執行結果】

武陵源區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對馬某某作出逮捕決定,將馬某某逮捕到案。馬某某到案后,其親友管某某等積極與申請執行人溝通,在法院主持的協調下,雙方達成先行向申請執行人支付20萬元的執行和解協議,剩余款項分期支付,并由其親友管某某進行擔保。最終,譚某某撤回自訴。

【典型意義】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依法打擊拒執犯罪,是執行工作強制性的體現,也是打好“優化發展環境持久仗”、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保障措施。本案馬某某為張某種植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股東,系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受益人,其向譚某某所借款項部分也是用于該公司經營。本院秉承“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其逃避執行行為予以教育、懲戒。同時,秉承保護有挽救價值企業的原則,兼顧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審慎對企業負責人采取拒執打擊措施,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協調達成和解。既彰顯了司法權威,又體現了司法溫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作用。

桑植縣綠色產業示范園標準廠房建設項目強制執行案

【基本案情】

為實施桑植縣綠色產業示范園標準廠房建設項目,2010年10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準予征收桑植縣澧源鎮的集體土地5000余平方米,以解決相關企業的用地問題。但因個別被征收對象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騰讓,致使1000余平方米土地不能向相關企業交付使用。原桑植縣國土資源局先后三次針對涉案土地作出《限期騰地決定書》,并向桑植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征地程序存在瑕疵,均未被準予強制執行。企業用地因而擱淺,嚴重制約了相關企業的發展。桑植縣人民政府將此列入城市遺留問題征地拆遷“清零”工作任務。

【執行結果】

2021年,桑植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吳遠春到任后,決定親自督辦,詳細了解相關情況,親自研判,并成立專案組,迅速組織辦案人員認真查閱案件材料、分析梳理爭議焦點,與行政機關負責人多次溝通落實辦案細節,從法律適用、辦案方法、化解糾紛多個維度進一步指導行政機關依法辦案,監督行政機關重新完善征地程序。桑植縣自然資源局于2022年2月撤銷原《限期騰地決定書》,并重新啟動征地工作。2023年4月,桑植縣人民政府向桑植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吳院長與執行干警會同相關部門多次上門做工作,對抵觸情緒嚴重、不配合執行的被征地對象,耐心釋法明理,充分闡述法律關系與征地拆遷騰讓利害關系,詳細講解項目建設的重大意義,取得被征地對象的理解和支持。最終,被征地對象愿意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并主動將土地上的農作物收割。2023年7月,對該宗土地的騰讓順利執行完畢。歷時十余年的涉企業用地城市遺留問題得以解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

桑植縣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與執行司法職能,服務黨委政府工作大局,在本案征地拆遷的土地騰讓執行中敢于擔當,積極履職,迎難而上,化解了征地拆遷中的矛盾,解決了相關企業用地問題,為黨委政府排憂解難,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法院院長作為“一把手”帶頭辦案,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使該案順利執結,困擾相關企業多年的用地困境得到妥善解決,這既是人民法院落實院庭長辦案制度的具體舉措,又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將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列為“一把手”工程的決心,也體現了人民法院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真正落到了實處。此次騰地案件的順利執結也是桑植縣城建遺留問題清零行動中首個完成的項目,得到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的高度肯定。桑植縣人民法院依法依理,因案制宜,實質解紛,指導行政機關規范執法,平衡各方合法權益,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同時注重平衡個體利益與公眾利益,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為助推桑植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某汽車銷售公司申請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4日,債權人以某汽車銷售公司在相關執行案件中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將相關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經審查,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決定將被執行人某汽車銷售公司的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2022年11月22日,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某汽車銷售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決定對該案適用快速審理方式審理。2022年11月25日,依法指定破產管理人。經管理人對某汽車銷售公司清產核資,以該公司為被執行人的相關執行案件經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亦未發現該公司可供執行財產,該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2022年12月30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核查了管理人編制的債權登記表,并表決通過了某汽車銷售公司財產追繳方案和某汽車銷售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管理人提請,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對經債權人會議核查無異議的債權予以裁定確認,并對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張家界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予以裁定認可。

【裁判結果】

根據某汽車銷售公司的負債情況以及管理人對某汽車銷售公司資產清查的結果,某汽車銷售公司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經管理人提請,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裁定宣告某汽車銷售公司破產并終結某汽車銷售公司的破產程序。

【典型意義】

破產審判實務中,對于已經長期停止經營,且涉及大量執行案件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止執行程序的企業,如何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并快速高效審理破產案件,以最低的成本辦結破產案件,有力推進“僵尸企業”順利出清,優化市場經營主體,一直以來是人民法院思考、探索的審判課題。為推進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保障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有序銜接,針對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執行不能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為提高破產審判效率,降低破產程序成本,促進市場主體及時有序退出,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本案自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申請至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審理周期為39天,系“無產可破”企業破產清算典型案件,也是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精準銜接、“無產可破”類型簡單破產案件準確適用快速審理方式的典范,對我市同類型破產案件的辦理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責編:蔣文娟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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